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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见义勇为协会(Zhengzhou Guancheng Hui District Voluntary Services Association, 缩写:GV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内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管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盛街与文德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原珠宝创新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先进。具体业务范围概括为:

(一)配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

(四)做好见义勇为模范、先进个人的慰问和疗养工作;

(五)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个人和社会团体,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开展专题研讨和理论研究,推进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七)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学习与交流活动,组织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并提供支持;

(八)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管城回族区见义勇为工作,推动全区见义勇为事业的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以上内容需要前置审批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

(三)自愿为本协会捐赠的社会爱心企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会长批准,签发会员证;

(三)第一届协会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作贡献。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有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的,需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本协会负责人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情况特殊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会长的职权,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审查表彰、奖励、抚恤、慰问对象金额;

(九)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宣传、培训、研讨工作;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党委委派政治处张涛同志为郑州市见义勇为协会党支部党建工作联络员。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捐赠、资助、使用等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